新医院财务制度
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医院财务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医疗改革的相关意见和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我国于近期对公立医院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对医院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为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普通的固定资产单价为500—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为800—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新的定义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更加明确,且易于管理,同时新制度还对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做出了很大的改动,弥补了旧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足,加强了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力度。在新旧制度过渡的阶段,就如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一、旧财务制度下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问题突出
1.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力度不够
医院的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固定资产管理力度不强,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一直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我国,许多医院无论是管理高层,还是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意识和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以及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偏差。再加上管理人员重视财务收支管理,轻视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具体工作上都存在诸多漏洞。例如,有的单位由于管理人员对医疗技术的发展缺少前瞻性,对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缺少科学和必要的调查,为了突出政绩,盲目地、不切实际地采购固定资产,使购入的医疗设备使用周期短,淘汰率高,贬值速度快,造成大量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也有些单位重视采购、轻视对现有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使固定资产故障频发,再加上旧制度中没有强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资金储备不够,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维修不及时,小毛病拖成大故障,甚至提前报废,缩短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妨碍了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些医院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或者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程序执行不严等,增加了舞弊的风险,可能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医院固定资产历史记录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的现象严重
许多医院没有对固定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在其采购、使用、报废环节没有相应的记录,尤其对固定资产的采购资金来源、购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人等资料缺少相应的记载,即使有记录资料的,也因为记录的内容过于简单,缺少要点和针对性,而无参考利用价值,给医院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统计和核算设置了障碍,导致账外资产的出现。例如,对于小型便携式医疗设备的管理,由于这些器材数量多、价值高、管理分散,工作中乱借乱用现象普遍,医院又没有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制度,科室人员随意借用,而不做相应的借用和归还情况记录,经常造成医疗设备丢失,对医院的财产造成损失。
3.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不合理、不及时、不科学
由于医院原有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陈旧,再加上核算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过硬,因而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合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未及时入账;应设立的固定资产卡片未设立,应注销的卡片不注销;固定资产备查簿登记的内容过于简单,字迹潦草不清,记录术语不专业;流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运输工具)的执照、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齐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实物之间不能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等。另外,因为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固定资产的损耗和贬值增大,剩余价值减少,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医院使用的精密的医疗器械,维修费用高,不计提折旧也不利于医院积累充足的维修基金,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阻碍了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利用新旧医院财务制度衔接的机会,弥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1.加大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核算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和责任心
为了做好新旧医院财务制度的衔接和过渡。首先,应当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操守和新知识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知识水平;邀请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专家通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医院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知识的普及,提高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度和工作水平;加强监督,采用公开招标和专家论证的方式采购固定资产,单位的审计人员要对整个采购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舞弊的发生。
2.全面清查医院现有的固定资产,完善备查簿及相关历史资料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当利用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接的机会,首先对医院现有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名称、价值、 采购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实地盘点,对资产备查簿和历史资料中缺失的部分予以补记,对录入错误的信息予以更正,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其次,新财务制度中特别强调建立固定资产备查簿,它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力依据,备查簿中要明确记录账外资产的,还要对每项固定资产原价中财政补助资金、科教项目资金、其他资金所占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详细准确的记载,为后续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追朔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对于核查中发现的已经报废而未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销账,并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报废原因、经办人及资产名称等信息,以备查阅。详细清查各种资产权证是否齐全,对于遗失的证照要按规定程序补齐。另外,对固定资产的采购价格、采购时间以及相关的负责人等重要信息要做详细记录,以便进行监督和追责。以上资料要有专人保管,不得遗失和销毁。
3.深入准确地理解新医院财务制度,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新的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尤其要注意新旧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变化部分的会计处理。例如,对于原旧制度中当作固定资产核算,但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资产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核算;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旧账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当将相应的余额和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同时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清理;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也通过新账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朔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个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价值较高或者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医用耗材,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摊销账面价值的50%,报废时摊销剩余的50%进行核算等。
4.完善固定资源的使用制度,加强对临床一次性高值耗材的管理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汇总表,年终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医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医院改进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建议对医院临床上经常使用的、价值较高的一次性耗材的使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加强管理,要建立一次性高值耗材领用及使用表,记录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次性耗材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领用和使用的情况及使用者的姓名和使用数量,并在患者病程记录中予以相应记载,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审查,以杜绝舞弊的发生,保证医院的医疗收入不被个人侵吞。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更替的现阶段,如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是医院的医疗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将有力地保障医院的长久发展,会为医院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巨大动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文档为doc格式